新司发〔2022〕14号 关于同意刘亮等31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新司发〔2022〕14号
关于同意刘亮等31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刘亮等31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刘亮等31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 刘 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 王 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3. 张思思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4. 陈浩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5. 龚晓娜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6. 王 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
7. 刘 芸 中国共产党哈巴河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8. 康铁江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9. 范爱云 中共昌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10.王 瑞 新疆吉木萨尔县公安局
11.孙浠纭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12.侯广泰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13.吐尼亚孜·吐尔迪 中共拜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14.阿曼尼亚孜·卡迪尔 拜城县公安局
15.艾合买提·斯马义 拜城县公安局
16.吾布力卡斯木·毛尼亚孜 拜城县司法局
17.艾合买提江·米吉提 拜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18.况东旭 温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9.艾买提·依马木尼亚孜 中国共产党温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依力哈木·吾甫尔 温宿县吐木秀克镇人民政府
21.日孜旺古丽·克然木 拜城县拜城镇人民政府
22.艾尼瓦尔·艾海提 拜城县铁热克镇人民政府
23.杨继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司法局
24.张振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5.郑 平 中共泽普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6.努尔艾力·库多斯 泽普县公安局
27.努尔艾力·亚森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8.米热班·尼牙孜 泽普县波斯喀木乡人民政府
29.周阳洋 伽师县英买里乡人民政府
30.布威艾杰尔·阿卜杜柯日木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1.沈菊花 墨玉县公安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6/ccb68382be734b5aa17589d592d655b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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