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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收养的孩子怎么办?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双牌县30岁的李某与妻子封某结婚10年一直都没有生育,2012年,夫妻俩在双牌县民政局收养了一名女婴。

  几年来,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变淡。2020年8月封某将丈夫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今年5月,封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可孩子怎么办呢?

  李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女儿由他抚养,作为母亲,封某得每月承担抚养费。

  封某表示,她只想离婚,离婚后再处理女儿的抚养问题。

  双牌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已完全破裂。孩子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领养的,夫妻俩与孩子之间已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封某在诉讼中未要求处理小孩抚养问题,但为了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考虑小孩愿意长期随李某生活,判决小孩由李某抚养,封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养父母离婚时,养子女随养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44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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