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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时不要孩子,十年后请求变更扶养权,法院:尊重孩子意愿!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生下朱小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矛盾不断,2014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朱小某由被告朱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

  原告王某认为,朱某重新组成家庭,并育有一子。被告重男轻女,势必对婚生女朱小某漠不关心。于是,请求判令女儿朱小某归自己监护并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在被抚养人的抚养问题上存在明显过错。为了自己在离婚后方便再嫁以及生活上的自由洒脱,在被抚养人3岁尚年幼最需要时候置被抚养人不顾,且从来没有支付过双方约定好的500元抚养费。原告在强行抚养被抚养人的过程中明显不利于被抚养人,被抚养人的学习成绩持续下降,且由于原告的工作性质关系,对抚养人的生活方面照顾不周,陪伴都很少,且管教不严,不利于被抚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相反,被告的家庭条件和教育资源更适合抚养被抚养人。

  法院判决:

  北湖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权纠纷。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了约定,由朱某抚养朱小某。今王某要求将女儿朱小某变更由自己抚养,虽系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其应提供却未提供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相关规定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且综合孩子的意愿、教育环境等因素,从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朱小某由父亲朱某抚养更为有利。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经常上演所谓“夺子大战”,讲的就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些父母将孩子视为自己的财产,将抚养权视作一种财产权利,这实际上陷入了误区。抚养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包含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照料、监护等内容;同时抚养权又是一项义务和责任。

  其实,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仍然都享有孩子抚养权。区别在于,与孩子生活的一方享有直接抚养权,另一方享有间接的抚养权。因为抚养权是一项人身权利,抚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将这种关系割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764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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