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在线 >正文

龙岩二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亲戚、朋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在经营的酒楼内组织民间“标会”。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6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因经营不善无法垫付相应会金、利息等原因,导致民间“标会”无法维系,后二被告人将结欠的会费以“借条”的形式写给各参与标会会员。

  经查,自2009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共向26名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387600元,至案发已还各标会会员共计540880元,仍造成标会会员直接经济损失18467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起并利用民间标会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87600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46720元,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张某某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追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返还给各存款对象。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9342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