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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66)| 历久弥新的婚姻法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彻底废除封建婚姻

  1931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实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彻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在总结《婚姻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34年4月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详细规定了苏维埃公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应该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婚姻家庭的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规定: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关系,禁止童养媳,男女结婚必须经双方同意,不允许任何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强迫。凡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合乎法定年龄,即男子须20岁,女子须18岁。男女结婚须到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和嫁妆。同时,男女离婚自由,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

  

  二是一夫一妻制原则。《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男女,在配偶死亡之前或离婚之前不得再婚。凡已婚男女同第三者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罪论处。

  

  1931年12月18日《红色中华》第四版刊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三是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以及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教育与抚育子女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这就彻底破除了封建传统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庭的旧制度和旧观念,废除了妇女成为男人附属物的依附关系,使妇女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苏维埃公民。

  

  

  

  《婚姻条例宣传画》

  四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因为数千年来,婚姻关系野蛮得无人性,女人所受的压迫比男子更甚,所以现时苏维埃的婚姻法令着重于保护女子。”《婚姻法》规定:在处理男女离婚后的财产时,男女原来的土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凡是男女同居时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离婚后的女子如果不再结婚,并因此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而不能维持生活的,凡是有能力的男子须在离婚后帮助女子耕种土地或维持其生活。离婚后的妇女由此拥有了经济上的保障。

  

  证婚书

  妇女实现平等权益

  在处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方面规定:凡是离婚前所生的小孩及怀孕的小孩的抚养权首先归女子,男子负担小孩必须生活费的三分之二,直到16岁为止。如果女子不愿抚养的,则归男子抚养。《婚姻法》还单列了“第六章:私生子处理”,规定一切私生子得享受本婚姻法上关于合法小孩的一切权利,禁止虐待抛弃私生子。

  

  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离婚证书

  在苏区,不少妇女在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时,不再像从前那样逆来顺受,她们以《婚姻法》为依据,大胆抗争。1932年4月到6月,闽浙赣苏区受理离婚案件809件,提出离婚要求的多半是女子,原因是“过去专制买卖婚姻,毫无半点感情,故多破裂”。过去只有丈夫“休妻”,而今则是女方对不满意的婚姻关系主动提出解除,这是中国共产党保障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一个缩影。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妇女运动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修改和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021年7月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融媒体资讯中心

  福建新闻广播

  联合推出百集历史印象志

  《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


  追寻上世纪二三十年代

  闽西苏区如何孕育了红色法治

  创造了我党法治建设史上的诸多第一

  成为共和国的“法治摇篮”

  听一声霹雳破混沌

  看血染红旗铸法魂

  ……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785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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