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一起没有借贷关系的“借款纠纷”
近日,原告张某以被告王某拖欠借款为由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将银行转账凭证及王某亲笔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一并提交法院。乍一看,本案只不过是一起再平常不过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却发现背后其实另有蹊跷……
单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表面上的确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两项条件,即借贷合意的成立和实际款项的支付,但本案的被告王某却对原告提交的这两份证据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原来,本案的原、被告张某、王某本是相识多年的朋友,2020年曾合伙经营了一家酒馆,随着酒馆生意每况愈下,张某便产生了退伙的念头,于是要求王某归还其全部出资。王某内心虽然百般不愿,但顾及二人多年友情,还是勉强答应。因王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张某遂要求王某出具借条,以此确保自己将来能够全额拿回投资款。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被告王某还向办案法官提交了二人当初签订的投资协议,里面详细约定了张某出资的数额和时间。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办案法官详细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中所记载的数额及转账时间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原告出资数额和时间完全一致,看来原告张某所述的“借款”实际上就是其当初合伙经营酒馆的“投资”。可既然如此,原告张某为什么又以借贷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呢?这是因为“投资款”与“借款”存在天壤之别。
在法律性质上
借贷是一种债权行为,而投资仅仅是所有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借贷是金钱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投资款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投资人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在行为目的上
投资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收益,而借贷的目的则是多样的,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一般应认定为是无偿借贷,债权人不会以此获得收益。
在风险承担上
投资款所可能获取的收益是未知的、不确定的,而在约定了利息的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所获得的收益是事先可以预期的。
在资金来源上
投资款的来源既可以是自有财产,也可以是借贷资金;而借贷关系中出借的一般是债权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在风险承担上
投资本身具有盈亏自负的风险,且投资人一般不能收回投资款,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借贷虽然也有一定的风险,但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方式降低风险,且债权本身是可以且应当收回的。
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明白,张某之所以将投资款与借款混为一谈,目的是确保自己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通过提起借贷诉讼挽回损失。张某的如意算盘打得很响,可结果真能如他所愿吗?当然不会!最终,西固区法院以原、被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7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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