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律师协会,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年度工作安排,自治区律师协会定于7月11日至8月15日集中开展202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实习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习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1)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
(3)未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4)未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5)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6)未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7)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共享平台的;
(8)未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处分的;
(9)没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管理平台”申请,按照材料目录扫描上传以下材料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
3、本人符合申请实习条件,符合前项品行良好情形和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承诺书;
4、律师事务所的书面承诺书(结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九条);
5、指导律师的书面承诺书(结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条);
6、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辞职、退休、存档等无职业证明)材料;
7、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所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承诺书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8、实习协议(协议中应有关于实习指导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及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劳动报酬的条款);
9、法检离任人员(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提供原任职单位出具“是否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三、实习申请和审核工作
申请人应当向具有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同意,由所在盟市律师协会初审后报自治区律师协会审核登记,方可参加实习。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直接由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登记。
各盟市律师协会要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正、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通过。
自治区律师协会网上审核通过后,以网上审核完毕的先后顺序将实习证邮寄至各盟市律师协会,由盟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原件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验,核验通过后方可发放实习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原件的现场核验工作由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
各盟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对审查把关不严、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盟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
四、日常监督和管理
1、实习人员必须在岗实习,遵守实习纪律及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认真撰写实习工作日志,全面完成实习内容和任务。
2、实习指导律师要履行工作职责,倾力尽责,指导和帮助实习人员开展好实务训练,搞好传、帮、带。
3、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履行实习管理职责,指派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开展实务训练,并为其实习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保障;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实习人员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好法检离任人员从业经历的登记(包括离任时间、离任原因、离任单位及原职务等有关情况),并向所在盟市律师协会进行报备。
5、盟市律师协会要向申请人强调承诺书效力,加强诚信教育,实习人员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6、申请人以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经核实后,即记录到本人的诚信档案,由自治区律师协会撤销其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同时给予其一至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7、申请人在律师管理平台填报信息要准确、完整,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及近六个月内一寸蓝底正装免冠照片,申请材料将用于建立律师执业电子档案,电子版照片将用于制作律师实习证和人脸识别功能,要为JPG或PDF格式、像素413*626,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联系人:吕祎铭
电 话:(0471)5301480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2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zwgk/tzgg/202207/t20220711_2085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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