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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市民老徐的孩子小徐,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正式工作,老徐为了这件事很是发愁,老徐的朋友老董得知后,主动帮老朋友找人介绍工作……然而,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

  案件详情

  2017年,老董找到关某为小徐找工作。关某提出需要6.5万元,如办不成全额退款。

  于是,老徐向老董汇款6.5万元,老董又将这笔钱转交给关某。关某找到负责招工的刘某办理相关事项,并将其收到的6.5万元转账给刘某。

  但小徐最终未能入职。老徐见工作没办成,就开始向老董索还找工作的钱。经多次催要,老董均未返还。老徐遂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6.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老董向原告老徐返还6.5万元。老董不服判决,遂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四平中院审理后认为,老徐在明知其子不符合入职条件的情况下,仍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老董找关系帮助其子找工作。

  老徐向老董汇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案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涉案款项,将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裁定驳回一审原告老徐的诉请。

  法官说法

  花钱找工作是错误认识,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本案中,老徐请托目的不合法,请托事项明显违反社会公平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托行为无效,请托人已付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请托人以解除委托为由还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原文链接:https://hb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30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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