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为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和《青海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自2022年8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地方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将原先分散配置在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到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形成职权法定、分工明确、流程通畅、运行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系,实现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改革逐步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倒逼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全面促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
8月1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复议为民,认真履行职能,推动各项工作,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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