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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积极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有利于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提高信访工作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2016年12月,司法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就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市司法局、市信访办积极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于2017年7月10日联合印发《实施意见》,扎实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核心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提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坚持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根据信访工作需求和信访部门要求,积极组织推荐、选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区两级信访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向本级政府申请必需的经费,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等,保障律师参与信访工作。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参与接待群众来访;二是参与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三是服务信访工作决策;四是参与信访督查;五是参与“访调对接”。同时强调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分析来访人诉求,引导其依法信访;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不得利用在参与信访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其他委托,办理与所参与信访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ZWGK748/ZCFG8209/ZCJD4155new/202012/t20201214_4985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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