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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法院:伪造证据?罚!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奉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奉节法院作出了对案件原告罚款5000元的决定。

  2021年12月,林某龙驾车行驶至一货仓门口时,与晏某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全责。2022年5月,原告晏某向奉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某龙支付拖车救援服务费、高速公路通行费、油费、误工费、代替性交通工具租赁费、车辆贬值损失等。

  庭审中,原告晏某向法院举示了事故现场照片,照片显示发生事故的车辆仅为轻微擦挂,但原告却主张了高达4500元的拖车救援服务费,存在蹊跷之处,引起了法官的合理怀疑。庭审后,法官遂向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北营运分公司调取晏某涉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至维修完毕期间在高速公路通行的影像记录,该记录显示,事故车辆自行驾驶经过高速收费站点,并非是原告所主张的由救援车辆拖运至修理厂。

  法官结合调查的事实,向原告晏某核实,原告晏某承认其为了主张救援费及代替性交通工具租赁费而伪造租车合同和相关票据。

  奉节法院认为,晏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实际产生代替性交通费用及拖车费,但其通过向法院提交虚假汽车租赁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该行为属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晏某罚款5000元。

  晏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具有权威性,其权威不容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25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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