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未经检疫进口冷冻鸡爪被罚法院裁定支持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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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了一起因进口未经检疫冷冻鸡爪被行政处罚的案件,被申请执行人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拖欠部分罚款,被准予强制执行。
2021年4月,合川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从其冻库中发现了275箱有英文标识的冷冻鸡爪。因该公司不能提供冷冻鸡爪的海关入境货物检疫合格证明,合川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了查封强制措施。
据悉,该冷冻鸡爪是该公司在2020年10月购进用于生产泡椒凤爪的原材料。在购进时,鸡爪出售方告知该公司货物为国外进口,未检疫无检疫手续。但该公司依然进行了购买。
2021年5月,合川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疫冷冻鸡爪,并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后该公司因拖欠部分罚款一直未予缴纳,合川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合川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当前,国外疫情形势复杂,进口冷链食品低温运输又有利于新冠病毒长期留存,给防范疫情外部输入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自觉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规定和疫情防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00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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