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他人侵权也需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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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道路安全、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具有重要的作用。
2021年1月,肖某甲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甲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查,摩托车的所有人系肖某甲之子肖某乙,因肖某乙平时在外地上班,平时主要是肖某甲在使用,且事发时该车交强险已过期。
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肖某甲、肖某乙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永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肖某乙作为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肖某甲作为肖某乙之父,且长期使用该车,应当知道该车交强险已过期,肖某甲作为侵权人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该案案件情况,法院酌定由肖某甲、肖某乙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06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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