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2〕19号 关于同意陶吉群等9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新司发〔2022〕19号
关于同意陶吉群等9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陶吉群等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陶吉群等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 陶吉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2. 李 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3. 蒿 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4. 张 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5. 李 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6. 周亚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7. 李 翠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8. 陈 帅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9. 李金生 中共叶城县委政法委员会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7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7/76bd735cf2dd409b829ab09c55cb46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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