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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原则下如何玩转飞盘?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要说2022年最火的运动是什么,非飞盘莫属。由于飞盘运动门槛低、社交性强、较少身体接触,既玩得轻松,又能消耗热量,受到许多年轻人的追捧,一时间风靡全网。

  飞盘场上共14人参加比赛,每队7人,男女比例为4男3女或4女3男。场地两侧设有分区,当双方队员成功在对方得分区接到飞盘就算得分,并且投掷飞盘者不能移动,失误则交换“盘权”。

  虽然没有身体接触,但由于在接飞盘过程中极易发生队友碰撞或被飞盘击中的情形。一旦在运动中受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在法律中,有一项“自甘风险”原则,简单来讲就是运动者事先了解这项运动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参与,在结果或者风险发生后,责任将自行承担。

  在一则真实案例中,某单位足球队队员下班后相约踢足球,在踢球过程中,张三和李四不小心发生碰撞,李四的脚趾被撞伤。随后李四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造成右脚大脚趾骨折。

  在这个案例中,李四是否有权请张三支付有关的医疗费用呢?这其中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李四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踢足球这类竞技运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但仍然选择参与其中,那么最终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张三对于李四的伤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李四无权要求张三对其损害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运动的参与者,应当事先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那么在之后的运动过程中,因他人原因造成损害的,只要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导致严重违反规则的情形,那么损失将自行承担。

  既然队友赔不了,我们可以要求活动组织方赔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飞盘运动中,往往有固定的运动场所或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场地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在场地安排、保护措施上存在问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场地湿滑未及时清理,导致人员滑倒受伤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飞盘运动作为一项入门级户外运动,因其上手快、身体接触少、社交性强等优势,为年轻人们提供了一项全新的运动选择。尽管是一种新兴运动,但其本质和足球、篮球等传统运动相似,是一项竞技类运动。运动不仅可以强身健体,还能保持心情愉悦,夏日炎炎,在享受飞盘运动带来的减压和交友的喜悦时,也希望大家在运动中提前做好热身和保护措施,选择正规的运动场地,在不打扰他人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安全地享受户外运动的快乐。


原文链接:https://hb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36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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