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转账牟利,四名男子获刑!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电信诈骗案件,四名男子分别被法院判处九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1月中旬至12月3日,被告人胡某、包某、刘某在明知“阳阳”(另案处理)转入银行卡中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利,仍按照“阳阳”的安排为其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进行转账等操作。12月3日,被告人邓某向被告人胡某提供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并配合被告人胡某等人进行转账人脸识别操作。当晚,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刘某被刑事拘留,胡某、包某、邓某经公安机关训诫后被释放。经查明,朱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将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胡某等人使用期间,卡中共计有人民币864万余元转入,均被被告人胡某等人协助转账。
2021年12月6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胡某、包某、邓某等人继续为“阳阳”提供取现帮助,被告人邓某在被告人胡某安排下,在ATM机上将转入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取出。期间,被告人邓某银行卡共计有人民币25万余元转入,通过ATM机从卡中取出共40600元,后经被告人胡某交给“阳阳”的其他下线。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胡某、包某、邓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中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等四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都是利用被害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和轻信麻痹心理,骗取被害人信任,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以免上当受骗。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36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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