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闹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湖南法院网讯 阳阳和亮亮(均系化名)系湘潭县某学校同一寝室的寄宿学生, 2021年6月1日晚,两人均要上厕所,阳阳先入厕,亮亮催促未果后,双方发生口角,亮亮用水杯泼水至厕所内。后亮亮找到生活老师请求解决上厕所问题,生活老师要其等候。亮亮等候上完厕所后,两人在睡觉时发生打闹,阳阳被绊倒致使其嘴唇和牙齿等部位流血受伤。
生活老师把阳阳送往学校医务室进行应急处理后,通知亮亮的父亲,要求其将阳阳送医院治疗。亮亮的父亲称无时间且距离远,学校随即通知了阳阳家长。阳阳家人于当晚11时许将其送到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清创缝合等治疗。阳阳分六次在湘潭市口腔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共计4631.35元。
经鉴定,阳阳的后期治疗费需约33200-34400元。阳阳将亮亮及其父亲、湘潭县某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784.25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阳阳和亮亮均已满8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自身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自身行为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两人就寝前因上厕所引发争执,阳阳在面对纠纷未能控制好自身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应负一定责任。亮亮的行为激化了矛盾,是导致阳阳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负一定责任。学校在接到学生报告后,生活老师未能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帮助学生处理问题,且在阳阳受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阳阳受伤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确定阳阳、亮亮、湘潭县某学校的责任赔偿比例为2:3:5,判决由湘潭县某学校赔偿阳阳20892.13元,亮亮父亲赔偿阳阳12535.28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方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在面对纠纷时难以做出正确判断。作为家长和学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438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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