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法制在线 >正文

聚会后醉驾身亡,酒友也要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男子醉驾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同饮者酌情承担8%的赔偿责任。

  2022年1月9日,陈某某驾车载张某某一起到永定某KTV喝酒,由张某某付款,两人共同喝了21瓶啤酒。一个半小时后,陈某某独自驾驶车辆离开,在行车过程中碰撞路边石墩及标志牌导致翻车,当场死亡。当月,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酿成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某的父母将张某某和上述KTV诉至永定法院,要求张某某赔偿321867元,某KTV赔偿5364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永定某KTV对陈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陈某某负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在知晓陈某某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其饮酒,且在陈某某独自离开KTV包厢时,亦未对陈某某饮酒后可能驾车的行为进行有效提醒和制止,故其对陈某某因酒驾导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某KTV对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某某、陈某某系在包厢内饮酒,空间相对私密,某KTV及其他人员没有参与,并不知情,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在陈某某离开KTV后,并不在KTV经营场所内,故永定某KTV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次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以及张某某、陈某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同桌饮酒后,发生以下情况需要承担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四是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4679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