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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双方均拒绝抚养小儿子,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婺源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与其他离婚案件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没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反而均拒绝直接抚养小儿子。为此,该院本着保护未成年利益的原则,依法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并邀婺源县妇联,一同向该起离婚案件中家庭教育缺位的当事人潘某送达《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

  潘某和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生育大儿子,2020年生育小儿子。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然而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潘某在生育小儿子后不久,便独自外出务工,将两个儿子交由张某及其父母照顾。2022年5月,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同意离婚,但潘某认为其没有直接抚养儿子的能力,主张两个儿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张某则主张大儿子由其直接抚养,小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双方均拒绝直接抚养小儿子。

  

  

  法官认为

  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儿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原、被告均拒绝直接抚养小儿子,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在子女抚养问题未有妥善解决之前,对离婚的诉讼请求可不予支持。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父母,不应该一味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而应做到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47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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