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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25万余元,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职务侵占罪案件。龙南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客户25万余元,最终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谭某某到龙南县某公司上班,谭某某担任公司业务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扩展、洽谈、签订合同、收账等工作。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谭某某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给付的设备款、维保费、配件维修费等共计258055元,谭某某收到这些钱用于购买彩票、投资、生活消费等挥霍殆尽,后来公司要求谭某某对账,谭某某拿不出钱上交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凌晨离开龙南并更换手机号码,逃避责任。2021年3月25日,谭某某主动到龙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谭某某的家属在公安机关代为退赔20000元给被害单位。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单位龙南县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达成《还款协议》,赖某某代表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谭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2580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已与被害人就退赔事项达成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未获退赔的损失应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单位龙南县某公司;责令被告人谭某某继续退赔人民币238055.00元给被害单位龙南县某公司。

  廉洁从业是对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部分工作人员面对金钱诱惑违反廉洁从业要求,不但会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应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7/id/68478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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