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
营商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邹艳晖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2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中指出,2020年12月底前,制定颁布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此时间节点,探究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举措,有助于为即将出台的《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立法建议。
一、提升企业获得信贷便利化水平
无论是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还是《山东省营商环境评价报告》(2018),都将获得信贷作为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我省在获得信贷方面,仍然存在如下问题:申请材料多、办理时间长;融资难、融资贵;政银企对接政策分散、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不够等。
(一)确立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通过调研发现,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困难、融资条件苛刻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直接构成了限制我省经济发展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应当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还应当完善监管考核机制。《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有关金融支持的内容,仅规定了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然而,激励的内容不仅局限于鼓励,还包括激发,建议将《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金融支持中的“鼓励”改为“激励”,建议我省也突出强调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
(二)禁止歧视性条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环境,就应当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制定禁止歧视性条款。针对当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存在“歧视”现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门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此外,应当加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力度。建议可以借鉴《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经验,细化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规定,《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二、着力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构建诚信体系,对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分重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0条规定的“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之要求,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努力方能实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都是社会诚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政府应当率先垂范,积极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一)政务诚信建设。完善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构建全方位的社会诚信体系,不仅应当整合企业和企业家的信息,行政机关也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无论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中要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要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还是《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中要求建立非企业法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用信用基础数据库,亦或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0条要求推进的政务诚信,都要求构建全方位的社会诚信体系,而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理应起到表率作用。
(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与金融关系十分密切,有效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不仅可以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打击恶意逃费银行债务行为,还可以激发金融机构对于守信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当下,实现这些平台和系统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显得十分迫切。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建设已被山东省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列入信贷市场重点项目。为此,依托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加强与各个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对同一主体各类信用信息的全面整合,满足各类金融机构需求,是当务之急。
此外,应当探索信用修复制度。惩戒并不是最终目的,惩戒是为了促使失信者对失信行为的信用进行修复,最终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的初衷,是为企业和公民提供便利、提高效率。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中就规定要建设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7条第3款规定:“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同时,信息共享后应当特别注重对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和企业家个人信息的保护。调研时有些企业对此问题有些担忧并且十分关注,建议增加确保共享数据安全方面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81/202006/eeb9a1b5-229a-41bb-9331-bb88c5a242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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