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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拴绳”大黄狗撞上“无证驾驶”摩托车,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未牵绳遛狗,一旦狗子肇事,狗主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子撞摩托车致人伤害”侵权责任纠纷案,最终以狗主人许某补偿摩托车受伤车主陈某2万元达成调解协议。不过,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事发过程各执一词,尤其是对摩托车是否与狗子相撞争议较大。作为“肇事方”的大黄狗,既无法开口说话,又没有“不在场证明”,那么大黄狗是被“冤枉”的吗?

  扑朔迷离的事故过程

  2021年6月24日凌晨6时许,浏阳市110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称,有人骑摩托车与窜入马路中的狗相撞,造成摩托车骑车人受伤。

  官桥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出警,后将案件移交至浏阳市交警大队四中队处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车主陈某表示,自己驾驶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恰逢狗主人许某在路边散步遛两条狗,因许某未给狗拴绳,两只狗相互追逐的过程中,其中一条大黄狗窜至马路中央与他所骑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他倒地受伤。

  陈某提供了派出所事后补充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浏阳市交警大队四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情况说明》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了初步认定,载明:“经出警查实……因许某两狗均未系狗绳,其中一条狗在追逐中窜至陈某摩托车前轮,致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倒地,陈某右脚小腿处受伤,现已移交浏阳市交警大队四中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则结合现场情况和双方陈述,对摩托车与狗相撞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但结论是导致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不过,陈某认为,当地派出所和交警队出具的文件都显示,摩托车与许某饲养的大黄狗相撞,这一基本事实清楚,因此许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排除大黄狗肇事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作为大黄狗主人的许某为受伤的陈某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但对于后续的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是不是我家狗肇事的,我也没有看到,现场当时有很多条狗,具体是那条狗撞的现在也说不清楚。”许某表示,自己当时之所以垫付医药费,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不想与陈某过多纠缠,事发后他检查过自己的大黄狗,并未发现受伤情况,现在大黄狗已经中毒死亡,对于是否是自家的大黄狗肇事也无法说清楚。

  经查,事发现场既无视频监控录像,也无第三者目击证人。官桥镇涧江河村村民委员会出的证明一份,载明“许某2021年以来曾喂养大黄狗一条、黄色小宠物狗一条。大黄狗在2021年9月份中毒死亡,小黄狗仍然存活是事实,但周边还有很多大黄狗也是事实。”

  为此,许某认为,事故发生后,其饲养的大黄狗并未受伤,且附近有许多户人家饲养了大黄狗,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受伤是其饲养的大黄狗所致,但无法提供大黄狗“不在场证明”。

  法庭调查过程中,尽管双方对事发过程的陈述不完全一致,不过总的来看,事发地离许某家较近,且许某承认自己遛狗时的确未牵绳子,不排除大黄狗跟着跑出来并肇事的可能性。

  

  经靶向普法最终成功调解

  

  本案的难点在于派出所和交警队的结论不完全一致,且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那么陈某受伤与许某饲养的大黄狗之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走访了官桥派出所和浏阳市交警大队四中队,向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询问,了解到《情况说明》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均是基于当事人陈述作出,由于其他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无法明确各方责任,亦无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尽可能反映案件客观事实。

  鉴于这一情况,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了较大的争执,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另一方都可能上诉,甚至缠诉缠访。为降低信访风险,承办法官先行研究后,将该案提交到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承办人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就证据采信规则和事实认定原则进行了阐释。

  最终,在法官靶向普法调解下,双方都表示认可法院对本案的分析判断,双方就损失分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许某向陈某补偿两万余元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狗子闯祸,狗主人会摊上多大事?

  

  本案既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也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具有双重典型性。关于饲养动物侵权,《民法典》总体上承继了原《侵权责任法》的裁判原则,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狗子肇事,狗主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主审法官表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狗的行为导致事故、主人没有尽到所有管理义务、没有其他人采取过不当行为。否则,狗主人只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或者只需要出于人道主义进行赔偿。

  从本案来看,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清,但是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和被告饲养的狗相撞后原告受伤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因损伤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同时,原告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摩托车逾期未检验,甚至达到报废标准,事发路段地势平坦,原告驾驶车辆速度较快,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较大过失,存在不当行为。

  至于未给肇事狗拴绳狗主是否应该担责的问题,主审法官表示,本案被告养狗区域位于浏阳市官桥镇涧江河村大坡村民小组,属于养犬一般管理区,未以栓养的方式养狗不构成“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

  故可认定原告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造成伤害的可适当给予部分补偿或赔偿。

  此外,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狗子犯了错,责任应该由主人来承担。什么是“主人”呢?只要你有饲养或者管理的情况,就可以判定你是主人。也就是说,包括你投喂的流浪狗、别人寄养在你这里的狗,你替别人出去遛狗等等情况,犯下大错后你都要负责。

  对此,法官提醒说,饲养宠物应依法依规,即使所在地没有栓养的要求,也要尽可能约束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宠物,否则宠物致人损害,饲养人的管理责任仍将难以逃避。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56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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