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维修期间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能否获赔?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刘某、余某分别赔偿范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2600元。
2022年2月2日,刘某驾驶小车在华容县某路段由南往西左转行驶时,与由南往北由余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后又撞上停在路边的范某的小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刘某、余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范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事故后,范某的小车因损坏不能使用,被拖送往长沙维修,于4月8日修好出厂,范某支付了拖车费和修理费,刘某与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拖车费和修理费进行了理赔。范某主张其在车辆维修期间因租车出行产生了2万余元费用,因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余某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无异议,范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刘某、余某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范某所有的小车系非经营性车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车于2月2日被撞后无法继续使用,故刘某、余某应该承担范某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但范某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过高,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金额系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考虑到范某在车辆修理期间确实产生了相应的替代性交通费用,法院酌定范某在此期间的替代交通工具费为80元/日,修理期限65日,合计5200元,由刘某、余某各自承担26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565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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