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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路人损失谁承担?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头顶上的安全是近几年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牌越来越多,给经济发展助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很多广告牌年久失修,钢架老化、腐朽,钢架和墙面未得到有效固定,台风、暴雨等原因,广告牌掉落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有发生。广告牌从天而降砸伤路人,路人损失由谁承担?

  2019年8月,韩某在桂阳某广场行走,被一广告牌坠落砸伤,构成九级伤残。该坠落的广告牌系邓某交由广告公司承揽制作安装。广告牌自树立之日起就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物业公司系事发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各方因韩某所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韩某在广场行走被广告牌砸伤,其对自身遭受的损害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邓某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未依法办理广告牌审批手续,其作为广告牌的管理人、使用者,疏于管理维护,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广场的物业管理人和维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公司对广告牌所有人邓某未经审批设置广告牌的行为存在疏于管理之过错,物业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广告公司是案涉广告牌的安装制作人,且与邓某系承揽合同关系,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责任主体,在该案中不应对韩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邓某对韩某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韩某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安全事故频发,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提高警惕,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同时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好监督违规安装广告牌行为的责任,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行人要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尽量远离老旧广告牌,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望读者“广而告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侵权责任法》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565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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