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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5年的儿子非亲生!男子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院!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7万元。

  小刘(化名)与小谢(化名)于2015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同居,同年12月小谢告知小刘已怀孕,双方遂商量结婚事宜。经商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现金、手镯1个、戒指1个、项链1条作为结婚彩礼。2016年1月,双方在岳阳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8月小谢生育一男孩,取名小阳(化名)。2021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频繁往返珠海和茂名之间,但被告一直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21年10月2日,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的微信通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21年10月,双方在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原告小刘怀疑儿子非亲生,遂委托相关机构作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认为:排除被鉴定人小刘是被鉴定人小阳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认为,小阳非原告小刘亲生,但原告误认为婚内所生儿子为亲生,承担了抚养义务并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原告小刘要求被告小谢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小刘的这两项要求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抚养费500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合计70000元。因原告小刘与被告小谢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五年,故对原告小刘要求被告小谢返还4万元彩礼和结婚手镯、戒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阳非原告小刘亲生,原告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阳应由被告小谢抚养。

  

  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向男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莫让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伴随孩子一生的心理创伤。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564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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