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20年后,女方要求重新分配房屋征收款,能否支持?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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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夫妻情感破裂后,因为财产分割、彩礼等问题而对簿公堂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夫妻协议离婚20年后,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征收款的行为能否获支持?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法院查明,1991年,原告吴某(化名)与被告刘某(化名)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吴某与刘某利用双方的工龄福利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双方于2000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无其他事宜”。离婚后二十多年期间双方未就房屋分割问题进行交涉。2021年12月,案涉房屋被征收,房屋拆迁费用近40万元。因双方就拆迁款的分配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财产权益份额。
审理中,法官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婚姻期间享受吴某和刘某的工龄福利购买的,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刘某主张购房款由其父母支付的证据不足,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时双方知晓房屋的存在,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离婚协议约定的“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条款,在司法判例中的存在多种争议。
最终,法官避开争议问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摆明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离婚期间房屋一直由刘某维修、管理,对房屋价值的保存产生了重要影响,结合双方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由刘某补偿吴某15万元财产分割款,本案调解结案。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564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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