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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司法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自治区司法厅,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编:830000

  电子邮箱:77843994@qq.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8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政府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或收集的证据、记录、文书及音视频资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五条【评查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组织评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本系统、本部门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评查,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各级评查主体应当加强衔接和协调,避免多次重复评查。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评查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评查方式】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随机抽查和相互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

  评查主体应当创新案卷评查方式,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九条【评查形式】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资料为主,可以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信息统计、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选送和抽取案卷】 采取选送案卷方式评查的,被评查对象按评查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的行政执法案卷。

  采取随机抽取案卷方式评查的,被评查对象按评查要求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评查小组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采取现场抽取案卷方式评查的,评查小组不提前指定,在执法监督现场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评查程序】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成立评查小组,确定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

  (三)评查工作人员分别查阅案卷,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字确认;

  (四)评查小组汇总评定受评查案卷的分值和主要问题,评定等次,提出整改建议,形成评查工作报告提交评查主体;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听取评查对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六)评查对象对评查小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小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查主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查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评查对象;

  (七)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工作报告进行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予以通报。

  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评查工作报告】 评查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及评查前期准备工作;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执法类别等基本情况;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案卷保管退还】 评查小组调取和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妥善保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执法案卷退还给被评查对象。

  第十四条【评查特邀人员】 评查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商请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派员参加,也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人员参加。

  

  第三章 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五条【评查内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分为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二)执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合理、罚缴分离执行是否到位;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有无缺少法定步骤、超过法定时限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否落实;

  (六)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内容、制作是否规范;

  (七)执法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其他应当评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评查标准】 评查小组根据案卷评查标准对具体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不合格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行政执法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第四章 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八条【评查结果运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部门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评查报告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和工作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评查过程的改正】 评查小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不文明不规范执法的,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被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评查小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经评查主体同意后,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

  (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拒绝接受或者干扰、阻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整改】 被评查对象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落实,并向发出通知的评查主体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异议复查】 被评查对象对《行政执法监督监督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出通知的评查主体申请复查,评查主体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被评查对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评查小组可以根据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报经评查主体同意后,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执行执法监督决定书】 被评查对象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的评查主体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部门自查】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执法案卷存在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案例指导】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被评为优秀或者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案卷中选编典型行政执法案例进行点评指导宣传,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行刑衔接】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罚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第二十九条【不合格案卷较多的处理】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主体,评查主体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评查主体可以建议所在行政执法部门调离执法岗位、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三十条【虚假案卷材料处理】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被评查对象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

  第三十一条【评查人员的处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垂直管理执法部门的评查】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8/9c8f24924a7548eda3e6fc34b56139a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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