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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了加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司法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组织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自治区司法厅,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编:830000

  电子邮箱:75971239@qq.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8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治区批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以及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监督工作。

  州(市、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以及使用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日常管理工作。

  条【证件监制印制】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监制。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证件编号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及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并经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合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分为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考试】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网上统一考试。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州(市、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负责培训的单位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第十条【申领材料】《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领、网上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提交申请函、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机构编制文件及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等申领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提交申领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领程序】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二)州(市、地)级行政执法机关、州(市、地)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州(市、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州(市、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三)自治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由其委托组织按照前款所列程序代为申领。

  第十二条【材料审核】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领材料是否齐全、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数量是否超过机构人员编制总数。

  司法行政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应当自收到完备齐全的申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对不出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领域及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不得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相关信息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证件补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补办申请,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办:

  (一)证件遗失;

  (二)证件破损;

  (三)需要变更证件所载信息的。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报纸或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告作废。

  第十六条【证件有效期】《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换发;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新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

  第十七条【证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并送交核发证件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一)持证人员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行政执法证》过期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

  (四)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核发了《行政执法证》的;

  (五)需要收回、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领域及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的;

  (三)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五)粗暴、野蛮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暂扣的期限为3个月;行政执法机关暂扣《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将暂扣情况报核发证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对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出现严重错误的;

  (三)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责任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为明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工商联代表、新闻媒体工作者以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协助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发,其申领、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8/c55175800fa94bd981fbaca1ed2d3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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