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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点酒不喝,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法院判决不赔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我平时不喜欢喝酒,点酒之后想拿回家和朋友饮用”,原告罗某法庭上如是说。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在餐馆买酒却不喝,转身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十倍赔偿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驳回罗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罗某等2人于2022年2月19日到被告某日式料理点就餐。就餐前罗某等2人先让被告的服务人员对该店的进口酒水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对进口酒水的种类、产地、年份、价格等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时间长达20分钟左右,并用隐藏的微型摄像设备全程进行了偷偷录像。了解之后原告罗某点了两瓶价格分别为2480元和1580元的洋酒,随后在被告处点餐消费,共计消费4474元。但两瓶洋酒均没有喝,被带回了家。2022年3月1日原告罗某以被告未尽到对进口酒水产地的审查义务为由要求被告退还两瓶酒的价款4060元并要求按照酒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40600元。

  后经类案检索,原告罗某在重庆市范围内多次以所购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后该院作出判决,认为罗某经常以索赔为目的而非是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进行购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身份;又结合罗某在购买案涉产品前即开始对全过程进行录像,且对相关标签信息进行特别拍摄的事实,其行为有悖一般消费习惯及生活常理,罗某的购买行为不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保护,故判决驳回原告罗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消费者方可作为适格主体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可知消费者系法律特别规定的概念,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并不意味着法定语境下的“消费者”方可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能够扩大适用为一般购买者。购买者若故意采取“知假买假”的方式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非为净化市场环境的立法本意。因此,购买者在并非因生活消费需要的情况下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能获得针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即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96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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