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省司法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山东司法行政网“首页-政府法治服务-山东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menyuzhen@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司法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乡村振兴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
附件: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司法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7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传承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发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动乡村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第四条【基本原则】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科学配置资源,鼓励创新创造,强化责任落实,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第五条【工作机制】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七条【宣传和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产业振兴目标】 本省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重点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
第九条【粮食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机制,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强化粮食生产考核,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产能。
第十条【农业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快发展现代渔业和现代林业,发展生态高效循环畜牧业,推进农林牧渔循环发展。
第十一条【推动农业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大力发展现代种业,推进农业信息化,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推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第十二条【完善农技推广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实施基层农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落实公费农科生定向培养政策。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主体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三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与机械化技术,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第十四条【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农业生产、林业、水利、畜牧、渔业、粮食流通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基础标准制定,创建国家蔬菜质量标准中心,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标准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构建农产品质量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监测预警、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产业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构建农业全产业链,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加快建设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支持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第十八条【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营规模、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开展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十九条【品牌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服务)品牌培育,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品牌知名度。
第二十条【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现代渔业,统筹布局渔业发展空间,加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园区、水产种业等重大工程推进力度,修复海洋生态,增殖渔业资源,推动牧场渔业、休闲渔业、装备渔业等新兴业态科学发展。
第二十一条【现代畜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畜牧业结构,改造提升传统畜牧养殖方式,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构建粮草兼顾、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新型种养模式。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二十二条【人才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农村内部人才培育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学校的建设,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对农村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并在招聘录用、工资福利、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涉农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培训资金资源,充分发挥公益性涉农培训机构主体作用,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民办培训机构、涉农企业参与,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产业带动的培训机制,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二十五条【乡村人才引进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畅通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
乡镇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灵活多样的人才引进措施,吸引各方面人才参与乡村振兴。
第二十六条【乡村人才评价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农民职称制度,制定符合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完善乡村人才评价机制。
设区的市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探索鼓励奖励措施,对获得职称的职业农民,在信息技术、融资服务、产品推介、学习培训、财政资金和政策补贴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乡村人才服务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人才绿色通道,为乡村振兴人才的落户、生活居留、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积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为乡村留住人才创造条件。
第四章 文化传承
第二十八条【目标宗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推进乡村思想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文化发展、文化传承,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形成齐鲁乡村文明新风尚。
第二十九条【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推进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增强农村基层文化的自我发展能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下乡,增加农村文化资源总量。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网络】 推进乡村公共文化网络载体建设,统筹建设简便易用、高效快捷、资源充足、服务规范的乡村文化网络载体,打造全平台、多媒体、多样态的乡村公共文化网络载体集群,推动网络文化建设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第三十一条【文明乡风】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树立乡村文明新风,支持乡村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
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自律作用,推进移风易俗,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第三十二条【文化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统美术、戏剧、曲艺、民间舞蹈、杂技和民间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其他文化遗产持有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三条【文化引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弘扬和宣传新时代乡村先进文化,传承与发展传统社会优秀家风家训,倡导建设新时代乡村社会经典家风,组织开展优秀乡村文化融媒传播。
第三十四条【文化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乡村文化资源,发展乡村文化产业,积极探索带有山东特色的乡村文化产业发展新模式、新做法,推进乡村文化产业与旅游、农业、康养、休闲、互联网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业生产者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减少农药使用量。鼓励开展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条【生态保护和修复】 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对鲁中山区、沂蒙山区、山东半岛丘陵地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实施农业生态修复工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第三十七条【生态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全省森林、湿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形成符合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第三十八条【农业绿色发展】 保护和节约利用农业资源,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规范化使用,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体现地方特色,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防灾减灾措施。
第四十条【人居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健全完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与管护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和村容村貌治理,建设生态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
第四十一条【投入与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乡村生态保护和农业绿色发展的投入与支持力度,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资源节约利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完善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体系,优化种养业结构、执行标准化生产,坚持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二条【治理体制】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第四十三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乡村治理】 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和工作运行体系,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村规民约引导约束作用,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共同发挥作用的德治体系。
第四十四条【经济组织和发展集体经济】 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化制度供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资源资产,用活用好土地、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灵活、管理有效、运行稳健的集体经济发展新机制,多渠道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提高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服务的能力。
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和支持项目、发展计划等,细化实化落实措施,支持乡村产业优先发展。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制定财政、税收、人才、资金、建设用地指标等多种组合优惠政策,支持乡村产业优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财政等支持政策,发展村集体经济,涉农行政村(社区)应当建立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十五条【群团、公益组织作用】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益组织、乡村群团组织活动的支持政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服务型、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服务乡村振兴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乡村基层组织后备力量培养和考评机制】 各级组织应当建立以领导、组织乡村振兴能力为重要考察因素的农村基层组织后备负责人培养选拔制度。各级政府建立乡村振兴任务绩效相关考评机制。
第四十七条【组织振兴经费保障】 全省建立以省级财政为主、其他地方财政辅助,村级收入逐渐补充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
第七章 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八条【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业与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城乡统一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
第四十九条【分类推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合理布局村庄和村庄内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合村庄实际,分类推进村庄建设和乡村振兴。
第五十条【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自来水厂、供电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护中,坚持城乡统一发展,保障乡村发展的能源需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五十一条【公共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加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乡镇和村为民服务能力,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乡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
第五十二条【就业与人口流动】 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落户城市,但不得以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为前提。
第五十三条【工商资本下乡】 转变工商企业在城镇集中规模发展的观念,鼓励工商企业到乡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发展,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产业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体制机制,强化县域统筹,因地制宜发展多样化特色种养,积极发展特色食品、制造、手工业等乡土产业。探索建立完善以合作社和公司为主体的农企利益紧密联结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第五十五条【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持续增加公共财政“三农”投入,深入推进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对从事农业产业的从业者从待遇、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支持。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建立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机制。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六条【财政投入】 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机制,强化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农业补贴】 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强化绿色生态导向,建立健全农业补贴增长机制,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八条【土地出让收入】 省内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应主要用于农业农村,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高标准农田和村庄公共设施等,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不应少于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十九条【基金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基金和相关的专项基金,应加大对乡村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乡村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乡村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乡村振兴事业。
第六十条【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确保县域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
建立农村信贷扶持机制,强化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强化乡村合作性金融机构支农定位。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第六十一条【农业保险】 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不断提升保障水平。完善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第六十二条【社会资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保护社会资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新增用地保障机制,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村产业用地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向县以下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土地占补平衡指标应当优先用于乡村产业发展。
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使用权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乡村振兴的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乡村振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十五条【统计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六条【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八条【审计监管】 各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乡村振兴资金安全和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行政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定期监督检查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职责的政府及涉农部门要追究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工商资本监管】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农户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农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农民权益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2008/6c31e893-2ed2-4092-8be1-ec768b4385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