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经销商违规销售产品,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定制家具的公司,徐某系该公司的经销商,负责在杭州市销售甲公司旗下XX品牌定制柜类、室内门等产品。

  2021年9月3日,徐某以甲公司XX品牌经销商名义与客户王某签订家具定制定购合同,由经销商徐某向客户王某提供XX品牌产品。合同签订后,经销商徐某向客户王某提供了其他品牌的产品,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由经销商徐某对客户王某订购的产品予以更换,使该纠纷得以协调解决。

  纠纷解决后,客户王某向甲公司投诉,称其在经销商徐某处购买到非XX品牌的产品,后经协商已妥善处理,并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鉴于客户投诉及经销商徐某的违规销售行为,甲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经销商徐某发出《违规处罚商函》,要求徐某积极整改并罚款2万元。2021年11月22日,甲公司以经销商徐某严重违反经营规范处理办法向其发出解除合作告知函。

  现甲公司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经销商缴纳的经销保证金1万元不予退还。为此,原告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营经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以XX品牌名义销售仿冒甲公司产品,以及在甲公司专卖店销售其他非甲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甲公司可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经销商缴纳的经销保证金1万元不予退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徐某因使用其他品牌产品,遭到客户投诉并产生纠纷,虽经协商解决,但被告徐某的行为违反了经销合同中关于“在专卖店销售其他非甲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徐某认为原告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过高,要求予以降低。

  综合考虑被告徐某被消费者投诉并短期内妥善解决,以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原告甲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徐某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由被告徐某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1万元。因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中约定了若因被告违约或其经营行为导致的追偿权利等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此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服务费8000元。

  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解除,由被告徐某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10000元及律师服务费8000元,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076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