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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微信红包转账,是恋爱期间情侣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返还转账款项的情形。那么转账方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爱分手后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曾系恋人关系,并共同居住。在恋爱期间,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江某转账,后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张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江某转账了10来笔,其中大多数是520元、1314元等数额。原告张某认为支付金钱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双方感情,现支付目的未能实现,被告江某收受上述款项没有正当性,系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非法获利,非法获利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张某对被告江某非法获利举示的证据并不充分。男女情侣在热恋期间,往往以帮助对方购买礼物等形式向对方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张某在恋爱期间自愿将案涉钱款转给江某,江某在取得案涉钱款时没有违法性,不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情侣转款中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比如:520、1314,充分体现了感情因素,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在支付给对方时已经完成,赠与钱财的所有权在支付后发生转移,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感情发展过程中,发生经济往来是正常的行为,但不能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恋爱也要保持理智,不要被热恋冲昏了头脑。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均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消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者牟利。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要结合双方恋爱的时间长短、收入、资产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经济往来的性质,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等具有纪念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或者纪念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开销,不应返还。为避免恋爱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表达爱意,对于大额转账或者明显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支出,要理性考虑,量力而行,若是给付对方大额金钱,建议在转账时备注好款项用途。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086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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