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说法】婚姻无小事,爱情本无价——向天价彩礼说不!
彩礼作为我国的一种婚姻民俗,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其最初的意义是男方向女方表示心意和诚意。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高价彩礼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因婚致贫、因婚矛盾纠纷十分突出。法官提醒,高价彩礼不是婚姻的必需品。
【案例详情】2022年7月28日,浚县法院善堂法庭调解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贾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经“见面”、订婚等结婚习俗流程,三个月内原告贾某陆续向被告郭某支付彩礼234500元,外加项链、手镯、戒指等“三金”首饰。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半年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分居生活。后双方就返还彩礼事项未协商一致,原告贾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返还彩礼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反复沟通,确定二人感情确实破裂、婚姻无可挽回后,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风俗民情向双方释法明理,使双方就返还彩礼款数额达成一致。最终,被告郭某当庭向原告贾某返还了彩礼款168000元及“三金”首饰。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对于高价彩礼是不提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法律意义上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给付彩礼方向接受彩礼方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但是,以要求给付远超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高价彩礼为结婚条件,违背了彩礼作为支持新婚夫妻生产、生活以促进整个家庭和睦的初衷,不是一种善良风俗。2019年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多个中共中央决定、意见中将天价彩礼、高价彩礼作为不良风气、陈规陋习,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明确地对高价彩礼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更是对某些以高价彩礼作为出嫁女儿条件的父母打上了叉号。
【法官提醒】彩礼是我国古代三聘六礼婚姻风俗至今的延续,是男方向女方表示真心求娶的庄重承诺。适当的彩礼可以为家庭的起步奠定物质基础,但高价彩礼违背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极有可能为婚后家庭生活埋下矛盾隐患。希望恋爱中的青年男女,摒弃以彩礼观诚意的片面想法,以三观相合为爱情导向,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共建美好家庭。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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