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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公告(2022年第27号)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增加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主体资格及变更云南机场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腾冲机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信息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的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省司法厅审查确认,现将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腾冲机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执法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一、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黄鉴

  执法区域:昆明机场管理区域

  执法类别:机场保护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长水机场

  监督电话:0871—67091111

  邮编:65000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等。

  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李刚

  执法区域: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机场管理区域

  执法类别:机场保护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巫家坝

  监督电话:0871—67097269

  邮编:65000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等。

  三、云南腾冲驼峰机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孙延安

  执法区域:腾冲机场管理区域

  执法类别:机场保护

  办公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清水乡

  监督电话:0875—5198891

  邮编:67910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等。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投诉电话:0871—64186985。

  

  云南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15日

  


附: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增加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主体资格及变更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腾冲机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信息的公告.docx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tzgg/37907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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