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20〕59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通知》(桂司通〔2021〕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我厅制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权责清单》,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10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权责清单
一、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权责事项(6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实施依据 | 工作流程 | 追责情形 |
1 | 办理边控交控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28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6条第2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持有出入境证照或者具有出境高风险的社区矫正对象出具边控决定书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核 ↓ 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交控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 |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三个月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19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61条第2款 | 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申请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或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 ↓ 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 | 执行地变更争议解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0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76条 | 原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向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 原执行地和新执行地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协商,协商不成报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 ↓ 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指定或协调解决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 | 依法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减刑案件审核及提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3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2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01条第1款、第2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上报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报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5 | 依法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撤销缓刑案件审核及提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第46条第3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0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11条第2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上报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原审人民法院或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6 | 依法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撤销假释案件审核及提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第46条第3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0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13条第2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上报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原审人民法院或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二、设区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权责事项(8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实施依据 | 工作流程 | 追责情形 |
7 | 办理边控交控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28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6条第2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持有出入境证照或者具有出境高风险的社区矫正对象出具边控决定书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核 ↓ 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交控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8 |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一个月至三个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19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61条第2款 | 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申请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或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9 | 特殊情况下的外出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3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67条第1款 | 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或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后,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10 | 超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跨市县活动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1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71条 | 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跨市县活动的,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或由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11 | 执行地变更争议解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0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76条 | 属同一设区市的原执行地和新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协商,协商不成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指定或协调解决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12 | 减刑建议审核及提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3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2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01条第1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报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13 | 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撤销缓刑案件审核及提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第46条第3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11条第2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原审人民法院或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14 | 撤销假释案件审核及提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第46条第3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13条第2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原审人民法院或执行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三、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权责事项(26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实施依据 | 工作流程 | 追责情形 |
15 | 调查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2条第1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委托调查评估文书后,通知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或委托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调查材料和评估意见,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连同相关调查材料复印件一并按时提交委托机关,同时将意见书抄送拟执行地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16 | 登记接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7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 管制、缓刑、假释类的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核查基本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书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社区矫正对象三日内到指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司法所
暂予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 公安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核查基本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书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社区矫正对象三日内到指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司法所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17 | 对未按时报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查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8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31条第1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查找 ↓ 24小时内查找未果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书面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找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18 | 建立矫正小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5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9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34条、第36条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或委托司法所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 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 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及时予以调整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19 | 组织入矫宣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0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0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33条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及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或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0 | 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2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37条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或委托司法所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评估,制定矫正方案 ↓ 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进行集体评估并及时调整调整矫正方案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1 | 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象分类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1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五章第一节 |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等级分类评定,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期限和表现调整管理等级 ↓ 受委托的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情况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2 |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3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1条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与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3 | 接触特定人员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5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3条 | 社区矫正对象提前三日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其需要接触特定人员的理由 ↓ 司法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4 | 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9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4条第2款 | 社区矫正对象提前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其需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的理由 ↓ 司法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后通知原裁判人民法院和执行地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5 | 出具边控决定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28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6条第2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持有出入境证照或者具有出境高风险的社区矫正对象出具边控决定书 ↓ 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核 ↓ 自治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交控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6 |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9条第1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8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符合要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申请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核 ↓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7 |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一个月以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19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61条第2款 | 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调整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申请 ↓ 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8 | 外出审批(八日至三十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66条第1款第2项 | 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 ↓ 受委托的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29 |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9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71条 | 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超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报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0 | 变更执行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0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73、74条 |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住地变化等需要变更执行地的,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 ↓ 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或由受委托的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原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书面征求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 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1 | 对脱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8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80条第2款 | 对查找到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脱管社区矫正对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视情节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 查找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将组织查找的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2 | 表扬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97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收集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表扬情形的有关材料,提出表扬建议,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作出表扬决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3 | 提请减刑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3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2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01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收集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减刑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减刑建议,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向设区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减刑建议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4 | 训诫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07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收集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训诫情形的有关材料,提出训诫建议,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作出训诫决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5 | 警告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08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收集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警告情形的有关材料,提出警告建议,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作出警告决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6 | 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09条第1款 |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7 | 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10条、第111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制作《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原审人民法院裁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8 | 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28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7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12条、第113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符合撤销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制作《撤销假释建议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原审人民法院裁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39 | 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4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9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16条、第117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符合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制作《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0 | 解除社区矫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53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23条、第124条 | 管制、缓刑、假释类的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作出个人总结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矫宣告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监狱、看守所 ↓ 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并在五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刑期届满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解除矫正,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四、受委托的司法所社区矫正权责事项(13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实施依据 | 工作流程 | 追责情形 |
41 | 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条第4款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 ↓ 受委托的司法所形成评估初步意见及材料,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2 | 建立矫正小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9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34条、第36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 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 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及时予以调整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3 | 组织入矫宣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0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33条 | 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 受委托的司法所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入矫宣告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4 | 制定、调整和落实矫正方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19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37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矫正方案 ↓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调整矫正方案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5 |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条、第9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1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41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等级分类评定,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期限和表现调整管理等级 ↓ 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情况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6 |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3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1条 | 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7 | 接触特定人员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5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3条 | 社区矫正对象提前三日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其需要接触特定人员的理由 ↓ 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8 | 进入特定场所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9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条第4款 | 社区矫正对象提前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其需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的理由 ↓ 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49 |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期限(一个月以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第19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61条第2款 |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提交身体情况和复查情况 ↓ 受委托的司法所进行审查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50 | 外出审批(七日以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第27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66条第1款第1项 | 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 ↓ 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批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51 | 变更执行地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0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73条 |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住地变更等需要变更执行地的,提前一个月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 ↓ 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核后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52 | 提出奖惩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32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5条第4款 |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奖惩条件的,受委托的司法所审查后向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表扬、训诫、警告、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等奖惩建议。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53 | 组织解矫宣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2款、第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53条第1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123条、第124条 |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被赦免 ↓ 受委托的司法所通知相关人员参与解矫宣告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四)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原文链接:http://sft.gxzf.gov.cn/zwgk/tzgg/t1326534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