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丈夫与她人出轨生子,妻子能否多分配财产?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

  美满婚姻是很多人的愿望,

  但在现实中,

  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分歧,

  导致婚姻出现裂痕。

  近日,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姚某(男)与王某(女)于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

  2014年12月8日补办结婚证,

  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姚某于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间

  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王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2年9月姚某再次提出离婚,

  经查姚某与案外人彭某于2015年7月15日生育一子,

  于2018年12月20日生育一女。

  在婚姻存续期间,

  姚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以 1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人,

  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王某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姚某与他人签订的房产协议无效。

  

  经本院审理,

  姚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生育一子一女,

  且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涉案房产,

  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在本案中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

  判决该价值45万元房产归王某所有,

  王某支付姚某9万元,

  并判决姚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737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