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她人出轨生子,妻子能否多分配财产?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
美满婚姻是很多人的愿望,
但在现实中,
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分歧,
导致婚姻出现裂痕。
近日,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姚某(男)与王某(女)于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
2014年12月8日补办结婚证,
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姚某于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间
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王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2年9月姚某再次提出离婚,
经查姚某与案外人彭某于2015年7月15日生育一子,
于2018年12月20日生育一女。
在婚姻存续期间,
姚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以 1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人,
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王某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姚某与他人签订的房产协议无效。
经本院审理,
姚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生育一子一女,
且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涉案房产,
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在本案中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
判决该价值45万元房产归王某所有,
王某支付姚某9万元,
并判决姚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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