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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与人争吵去世,家属索赔四十余万能否获支持?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生活中拌嘴吵架是常事,如果发生争执时,对方因此情绪激动猝死,另一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案情回顾:

  陈某甲租住罗某的房屋,2022年8月27日,刘某(陈某甲朋友)、陈某乙(陈某甲弟弟)一起帮助陈某甲搬家,在退房搬家时与七十多岁的罗某发生争执,陈某甲称租住的房屋半个月未入住不应当算租金、租住的房屋房门未锁好、怀疑有人进屋行窃以及衣服内金子丢失,双方发生矛盾。后罗某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儿媳,其儿媳在电话中与三人沟通了房租和金子丢失的相关事宜,并劝说三人不要与罗某争吵。电话挂断后,罗某又找三人沟通,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罗某的妻子告知三人罗某身体不好,劝说三人回屋,并将罗某也拉回房间,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并未发生肢体接触。待罗某妻子回房间时,发现罗某已瘫倒在椅子上不省人事,经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罗某的家属将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三人起诉至法院,称罗某患有脑血管病,20多年前患过脑梗,认为三被告捏造事实与罗某发生争吵对罗某的去世有重大过错,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抢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三被告认为是罗某主动争吵,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被告因陈某甲金子丢失及房租问题与罗某发生争吵。罗某在与三被告争执之前并没有呈现患病状态,与三被告争吵后因情绪激动引发“呼吸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罗某已年满 70 岁,三被告应当预见到罗某年事已高,情绪激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应尽量保持克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矛盾,但三被告仍与罗某发生争吵,导致罗某因情绪激动引发“呼吸心脏骤停”而死亡,对罗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罗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对罗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自身是否患病,患有何种疾病应当清楚,其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在与三被告发生矛盾后未能保持自我克制而与三被告争吵,情绪激动诱发了自身疾病的发作,其对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三被告的过错责任。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和双方过错程度、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对罗某的损失,本院酌定三被告连带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余元。三被告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希望大家处理矛盾时,都能选择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有话好好说,避免悲剧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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