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全面履行协调监督职责
王雷 辽宁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强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行政执法的有力抓手,对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效能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革行政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促使全省行政执法水平实现了整体提升。
当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将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课题,更加充分、更加全面地履行好协调监督职责,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中展现担当和作为。
一、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机制建设与能力建设是司法行政系统建设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的“一体两面”,二者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机制建设方面,我们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设定科学目标、捋顺主客关系、健全制度体系、用科学方法狠抓落实、增强各方面保障水准,为能力建设提供可靠支撑。
要将群众满意作为根本评价标准,坚持开门搞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参与监督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与社会热点问题,对于投诉举报,要建立受理办理、回应息访的闭环管理制度。探索第三方评估制度。
要完善监督组织机构。探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与司法厅(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县级人民政府在乡镇街道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力争在司法所内配备一名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以适应行政执法力量下沉改革的现实需要。
要强化制度建设,推动有效实施。建立行政执法工作指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加快出台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办法。要丰富监督举措,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及涉企现场执法检查计划等工作制度。严格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装备配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组建由组织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确保各项政策与要求的落实落地。
在能力建设方面,我们要持续提升执法主体的目标行动力、环境适应力、资源整合力、需求满足力、共识凝聚力,为机制顺利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要树立“两寓监督”理念。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能动监督、积极作为,与执法机关共同致力于执法水平和能力的提升。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能。充实人员力量,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建立人才库、专家库,形成培训与交流的常态机制。
要凝聚各方力量,增强监督效能。编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网络,汇聚各方力量、加强协作监督,建立协调联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
要以“五结合”(即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宏观数据分析与个案质量评价相结合、实体问题整治与严守办案流程、严把形式要件相结合、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相结合、常规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建立计划监督制度,年初制定方案,年中调研督促,年底总结成效。
要开展数字赋能。推动建设行政执法平台,尽早实现与监督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要加强行政执法大数据资源利用,为政府决策、行政立法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通俗讲就是严格追究执法责任。严格追责的前提是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分解职权、合理确定责任,严格开展评议考核,最后才是进行责任追究。其中,科学分解职权是前提,明确部门与人员的责任是基础,严格考核并据此追责是关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强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现实中,权责脱节、权责不一、无人担责等情况仍然存在。为此,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要牢牢牵住责任这个“牛鼻子”,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基础之上,严格落实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要健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确定本机关执法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履行梳理职责依据,根据变化情况调整目录清单,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责任。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重要指标。
充分运用评议考核结果。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情况及时给予批评、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明确依法履行职责的评判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切实将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与表彰奖励、职级晋升、干部任用等挂钩,切实做到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xzzfxtjd/202301/t20230130_471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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