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骑行 安全文明——《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
2022年12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群众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安徽日报推出解读:
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原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解读:据省电动自行车协会统计,我省现有电动自行车2800余万辆。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增加,在其生产、销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电动自行车治理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电动自行车管理涵盖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保障等多个环节,涉及部门多、管理链条长、协调难度大,综合管理的质效难以发挥。目前在用的电动自行车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压力主要集中在路面执法,源头管理力度不够,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全过程、全环节安全管理。因此,《条例》不仅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各自管理责任,还明确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上的责任。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原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解读:电动自行车作为短途出行交通工具,方便、节能,深受大家青睐。但由于部分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出行安全带来隐患。加强安全使用宣传,至关重要。目前,各地均已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条例》因此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界要开展安全教育宣传责任,还特别增加村(居)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内容,突出了就近就便、融入日常的安全宣传特点。
生产、销售应符合国家标准
原文: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解读:2019年4月15日,《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被称为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新国标”,它的出台弥补了电动车缺失的“制度”管理。从安全事故防范角度考量,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源头把控十分重要。《条例》因此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环节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禁止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原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解读:电动车非法改装被明令禁止,但有些车主会通过“先上牌后改装”这样的操作来绕过市场监管及登记上牌两道门槛,这类违法违规改装现象屡禁不止,容易造成生命和财产安全隐患。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拼装、改动动力装置、更改限速设置、改变车辆标识、违规加装遮阳棚等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
鼓励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原文: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解读: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2019年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而根据数据显示,我国的电动自行车目前数量超过3亿,保守估计有1亿辆左右是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占比在三分之一左右,这个数量并不低。各地均对这类车设置“过渡期”制度。超标电动自行车虽然在过渡期截止后,失去了“路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本身有质量问题,其依然具有回收再利用的价值。《条例》因此规定,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以旧换新、折价回购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回收服务。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电动自行车需登记上牌
原文: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解读: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因此,此次出台的《条例》中明确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
所有权转移需及时备案
原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解读:如今,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备案上牌,“一车一牌”的情况下,当所有权转移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避免因事故、违法等倒查追责而引起不必要麻烦。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推行登记网上办理
原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解读:近年来,随着“一网通办”政务便民的发展,有些地方已利用信息技术平台实行电动自行车网上登记办理业务,既方便了群众办事,也提升了服务效能。因此,《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
临时通行标识期满不得上路
原文: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均在生产、销售时登记上牌。考虑新、旧之间的过渡,相关部门为“新国标”实施前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因此,《条例》此次予以明确临时标识使用期限,全面落实“新国标”要求。同时,还明确处罚标准,规定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骑行不戴头盔将受处罚
原文: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解读:小头盔,大安全。据有关统计,自2020年6月份全国开展“一盔一带”政策推广以来,用户佩戴头盔的习惯正在形成,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死亡率较之前下降了11.7%。《条例》因此将“佩戴安全头盔”作为通行规定之一单列,并与其他规定同样处罚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年满十六周岁方能驾驶
原文: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16岁以下骑行电动车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学校附近,大多数学生的出行工具还是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甚至有时会看到3个人骑行1辆电动车,十分危险。因此,《条例》对驾驶人的年龄、身体素质等进行明确,不仅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方能驾驶上路,还对搭载人员、载物等提出具体规定,比如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1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等。
应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规范停放
原文: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解读: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条例》因此规定,在道路周边停放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现场予以整理,规范停放。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停放。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特殊区域内禁止停放、充电
原文: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解读:电动自行车乱充电带来的社区安全问题一直是难以根除的“顽症”。近年来,因私拉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骑车进电梯上楼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条例》因此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同时,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举报。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城市道路应逐步建设非机动车道
原文: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车道平整通畅。
解读:电动自行车给城市造成的一个最大困扰是交通违法行为,这也是电动自行车管理重点之一。而交通违法行为普遍的一个原因在于没有完善非机动车道的规划设置。《条例》因此明确有关部门应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完善非机动车道,同时注意养护和管理。
居住小区应配套电动车充电设施
原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充电设施充电。
解读:现实中存在私拉电线等电动车违规充电问题,背后原因之一是居民区充电装置不够便利,小区配套的自行车车库、车棚内安装的充电桩难以满足需求,特别是老旧小区公共空间有限,难以再造更多停车棚。因此,《条例》不仅对小区应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相关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以及物业企业的管理维护、安全监督等责任。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有关方面应当对已经建成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防止线路老化、短路。从事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的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安全监督和日常管理责任。(记者 李明杰)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tzl/wmcj/ddjs/5660800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