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1号 关于同意杨静等5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杨静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杨静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名 工作单位
1.杨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
2.郑艳华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县税务局
3.刘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县税务局
4.赵萌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伊犁监管分局
5.任天龙 国家税务总局新源县税务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01/87b5a5a7e11b43fbbf76d98fef2c22f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最新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