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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卖猪惹的祸,私力救济不可“任性”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私力救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己的实力,通过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如果滥用私力救济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滥用私力救济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引发关注。

  缘起:父辈之间债务

  孙某卖给胡某生猪两头,价值5436元,胡某把猪拉走后,仅给了孙某436元,剩余5000元迟迟不给,后孙某把胡某诉至法院。胡某辩称,拉孙某猪确实是事实,但剩下的钱不给孙某事出有因,是因为孙某父亲欠自己父亲5000余元一直没给,去年孙某父亲去世了,这猪是孙某父亲的,他拉走是为了抵顶这个账,自己这是私力救济,是合法的。

  裁判:法官巧调解纷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法官在认真梳理案情,了解到孙某父亲确实欠胡某父亲5000余元,并且正在本院执行局执行中。胡某拉走了孙某的生猪,目前仍有5000元未付。本案和胡某父亲与孙某父亲案是两个法律关系,胡某拉走孙某的生猪,应该支付孙某买猪钱,孙某父亲死亡,胡某父亲可以及时到执行局说明情况,执行孙某父亲的遗产。鉴于两家的特殊关系,调解是最优选择。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胡某再支付部分金额,两案同时了结。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私力救济是当事人权益受损后一种及时、便捷、高效的救济方式,但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旦滥用,势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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