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第三方服务采购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决定对《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进行修订。按照《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省司法厅决定委托第三方开展《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立法服务工作,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关单位(机构)参与竞价。
一、采购项目及内容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第三方服务。具体内容:
(一)资料收集整理
收集国家和各省(区、市)出台的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收集我省有关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根据资料收集的情况,在梳理参考资料有关情况基础上,提出调研提纲和调研方案。
(二)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修订特点和实施亮点,制定调研工作计划。深入全省 9个市(州),并选择3个市(州)开展省内调研,选择2个立法工作较完备的外省(市)开展调研工作。结合地域特征和有关规定,走访调研部分省直相关单位、市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学习借鉴有益经验,加快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工作质量,全面总结学习成果,形成调研报告,研究提出《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订提纲、框架和修订说明等。
(三)起草、论证和修改
在前期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修订提纲要求,组织开展《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草案编写内容包括:具体条文,每一条款的修订说明和修订理由,每一条款的立法依据,每一条款的参考借鉴依据,每一条与之前对照相比的变化调整。召集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行专题论证和修改调整,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按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调整草案,并对采纳意见情况进行说明,制作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表。
(四)立法申请及后续修改完善工作
项目承接方协助省司法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立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等工作,并协助完成立法审议阶段的相关工作,直至审议通过。
(五)其他与本立法项目有关的工作
按立法工作要求和省司法厅实际需求,做好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
二、采购人名称
贵州省司法厅。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130号,邮编:550003。
三、报价金额
不得超过15万元,超过为无效报价。
四、服务期及服务地点
服务期:合同签订后至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工作进度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度安排执行。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规范
验收标准:修订草案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视为通过项目验收。
六、报价人资格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单位或机构均可参加: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承诺履行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律研究所或与该立法相关的专业研究所、专业服务机构。
2.工作团队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
3.工作团队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法学高级职称或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参与立法工作经验。
4.工作团队其余成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研究或者法律实践经验;具有立法项目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配备2-3名省级库以上司法鉴定专家。
5.工作团队在立法起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长和实务经验,至少承担过法规规章立法起草2件以上(含2件)。
6.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标单位应依法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七、竞价时间及方式
2023年2月27日前,将报价书及相关资质资格条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密封件的方式送省司法厅公法处(省司法厅408办公室)。
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17708516770
八、结果公布
采购小组综合比选后确定项目承接主体,结果在贵州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工作第三方服务报价书.docx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xwzx_97/gggs/202302/t20230221_78269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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