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未汇到本人账户,就不算本人借款?
Z某和前夫于2020年已离婚,
Z某和Y某为前姑嫂关系。
2015年至2016年,
Z某分三笔共借给Y某110000元,
Z某称其中50000元因公爹医病,
系被逼迫且未经其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Y某质证转账并不是转给她本人账户,
Z某婚后并没有从事工作,
所以没有出借能力,
即使出借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且Z某的前夫(Y某弟弟)不承认与Y某存在债务关系。
Y某辩称,
是Z某把钱放在她处吃利息,
且本息也以现金方式返还Z某。
本次纠纷系第三次起诉,
Z某诉求Y某偿还借款110000元。
经审理认为:
原告提供2012年、2013年银行存款凭条,
存款人为Z某本人,
证明其系个人款且有出借能力。
2019年、2020年,
原告Z某与被告Y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
显示原告Z某催要,
被告先是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后又予以否认称已经偿还完毕,
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
本院对上述款项予以认定,
不论上述款项是存放到被告Y某处,
还是出借给被告Y某,
对于原告Z某而言
究竟系存款,还系借款,
均不影响债权人即原告Z某主张权利。
原告Z某称50000元系被逼迫给公爹医病,
也未向法庭提供被逼迫的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该50000元已经实际消费,
且发生在原告Z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若让被告Y某再次偿还,
明显不公平。
故,判决被告Y某
偿还原告Z某借款本金共计60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合法的民间借贷即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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