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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甲硝唑”牌毒鸡蛋?严惩! 社旗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鸡蛋因其营养丰富,是人们餐桌上最常见的食物之一。然而,小小的鸡蛋却可能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类药物残留,食之,必然危害健康。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2年5月,养鸡场老板张某为了让自己饲养的鸡生长更快,将其在药店购买的甲硝唑片粉碎后,添加到玉米饲料中,并喂给自己饲养的鸡。随后,张某将喂过甲硝唑的鸡所孵的鸡蛋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郭某,郭某又将该批鸡蛋销售给社旗某超市,社旗某超市将该批鸡蛋销售给群众。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社旗某超市该批售卖鸡蛋进行抽样检测,甲硝锉含量为5.08ug/kg,根据农业部制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1列硝基察咪唑类:甲硝唑为禁用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给产蛋期的鸡喂食禁止使用的甲硝唑,并将所产鸡蛋用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但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近几年,发生在农副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逐渐增多,部分农户对农产品生产作业的输出标准并不高,极易出现因投喂药品或饲料造成产出的农产品存在有害的元素富集等情况。甲硝唑作为杀菌药在人用药品中应用广泛,而在养殖过程中投喂甲硝唑也能达到较好的杀菌效果,但人药兽用一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其潜在危害非常大,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食用含有甲硝唑的鸡蛋,人体会产生一定的抗药性,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务必遵守相关行业标准,确保所生产的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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