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部门出台意见明确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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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做好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行政应诉功能作用,倒逼规范涉企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明确应诉责任主体。将涉企业行政案件明确为原告或第三人至少有一方为企业法人,被告为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征收)、行政登记、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案件,要求涉案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做好出庭应诉准备。接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后,涉案部门负责人组织承办人员全面分析案情,提前熟悉法庭庭审流程,规范制作答辩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时,积极与企业对接,了解企业诉求,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涉企业行政案件,主动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聚力化解行政纠纷。对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案件,涉案部门通过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等方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企业建立沟通衔接机制,主动发现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不足,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完善制度督促落实。建立涉企业败诉案件报告制度,涉案部门及时对涉企业的败诉行政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分析整改报告。建立涉企业行政案件季度通报制度,对涉企业案件行政应诉、败诉等情况进行通报,对未出庭应诉的涉案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09/97623170-1297-4d3b-80d9-446e0d8fa4e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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