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母亲河 武陟县法院发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生态兴则文明兴。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基底。近年来,武陟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辖区生态环境安全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司法保障。2020年以来,共依法打击各类涉环境违法犯罪21起,其中污染环境案3件,非法采矿案4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9件,滥伐林木案2件,非法狩猎案3件。受理并审结行政诉讼案件4件,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件。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2年6月份,被告人原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武陟县某村耕地建造停车场,造成62.47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另查明,被告人原某某已复耕被毁耕地23.5余亩,并向乡政府缴纳50万元土地复耕保证金。
法院判决: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原某某对部分被毁耕地复耕,剩余部分缴纳了保证金并继续复耕。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事关民生福祉。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是粮食安全的基础。河南作为粮食主产区,要坚决防止耕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武陟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加强对耕地的司法保护,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牢牢坚守好耕地保护这条事关国家安全的红线。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高某某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未经批准,伙同李某某(已判处刑罚)在武陟县某村租用场地经营镀锌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车间北侧土坑内。经检测,排放的污水中铬含量65.3mg/L,铜含量为27.4mg/L。
法院判决: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典型意义:自然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繁衍的基础,保护自然、维护好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所在。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违法犯罪多有发生,且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武陟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采矿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在武陟县沁河河段的河道内采砂,后该公司将非法所开采的砂销售给某小区建设工地,销售金额共计1186908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退赃1186908元。
法院判决: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沁河作为黄河的支流,如果在河道内非法采砂,可能改变河道的流向,对河道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会在汛期来临时影响到黄河干流主河道的安全。武陟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涉水沙关系调节案件作为流域审判工作重点,有力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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