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场被铁丝绊倒摔伤,谁的责任?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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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被铁丝绊倒致伤
是该广场管理方负责
还是所属的物业公司负责呢?
今天,一起来看看来自源汇区法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在漯河某广场步行
行至某商场停车场处时
被广场石柱上缠绕的两排铁丝绊倒
造成小张左胳膊骨折
后在医院治疗
现将该广场的管理方
和所属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违规在公共区域的石柱间缠绕铁丝
致使原告小张受伤
该细铁丝在晚间灯光下不易辨认出来
物业公司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70%)
原告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走路时不注意观察
造成自身损害
应负次要责任(30%)
据此,源汇区法院
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采取张贴警示标志、完善相应设施
做好危险预防等措施
尽可能减少安全隐患
同时,广大群众
也应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留意相关警示标识
保护好自身与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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