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第三者致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赔偿后追偿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因第三者致保险标的受损,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吗?4月11日下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判令由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进行赔偿。

  2021年6月26日,新郑市城关镇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新郑市一交叉口停放时未关钥匙致其女儿突然启动车辆,与停驶开关车门的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靳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该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系某东,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某东向该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并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赔付了车辆损失3641.14元。保险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支付赔偿款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刘某负同等责任。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车辆被保险人某东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3641.14元之后,可代位行使对被告刘某请求赔偿1820.57元的权利,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076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