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邓州法院:出租房内夜半起火,房东租客谁来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闲房出租,增加收入,租房仓储,便利经营,本应祥和的租赁关系却因一场大火对簿公堂,且看邓州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租赁房屋起火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有闲置楼房一座,王某经营百货,仓储受限,二人一拍即合,王某租下上述房屋用于存储副食、烟酒、火纸等货物,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好景不长,某夜凌晨房屋突然起火,因室内储存大量货物,火势迅速蔓延。经消防救援,事故造成房屋、货物受损,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因素,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双方为此各执一词,事发后,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房屋损失及鉴定费用近6万元。

  诉辩双方

  原告诉称:被告方可能用大功率电器,且利用出租房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被告辩称:租赁房屋仅用于存储货物,未曾增设大功率电器。是原告出租房屋时没有检测维修、更换线路,线路年久老化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

  经邓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租赁方把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普通居住用房当作仓储使用,且储存大量烟酒、火纸等

  易燃易爆物品,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是造成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对房屋的检查维护义务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告作为出租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鉴定费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消防事关千万家,平安和谐靠大家。

  作为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安全设施进行检修,为避免纠纷应签订租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作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储藏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选择专门的仓储使用。即使选不到专门的仓储,也要在仓储及居住混同的场所设置消防设施,以备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第一时间可立即使用,避免生命危险,及减少财产损失。

  治火患于未发,才是人间正道。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041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