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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是否应该赔偿?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美好的爱情总是让人期待,但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又岂知对方是你的良人呢?

   25岁的小伟与23岁的小丽相识一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二人交往过程中,双方同居,而后小丽怀孕、流产。

   住院期间小伟未曾探望和照顾小丽,也不愿支付医疗费用,小丽遂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办案法官耐心用法律法规进行指导,用公序良俗进行引导,用真心真情进行疏导,通过法理情并用,逐渐打开双方心结,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伟同意支付原告小丽各项费用共31000元,小伟当场支付完毕。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应该有积极向上的恋爱观,应当自重、自爱。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打胎,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对于女方遭受的损失,男方应当适当分担。如果男方存在欺瞒行为,并产生其他后果,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虽然现代社会观念转变,婚前同居已经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与认可,但是女性朋友还是应当始终以保护好自己为前提,男性朋友也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尊重和对待身边的女性。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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